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5民初70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长江大道3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90516P。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99号联发君悦朝阳小区6#7#楼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197X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绿水,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6041元,减半收取3020.5元,原告***自愿负担。反诉部分诉讼费由反诉原告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