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85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RDYP2L。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99号联发君悦朝阳小区6#7#楼7#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197XM。
法定代表人:胡银科。
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7元、保全费673元,合共1390元,由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志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