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852号
申请人: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1601(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RDYP2L。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99号联发君悦朝阳小区6#7#楼7#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197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5348.8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348.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