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6财保4号
申请人: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99号联发君悦朝阳小区6#7#楼7#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197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绿水,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7PHH8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敖云霞,女,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申请人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四被申请人的1096666.67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敖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096666.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诚建设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游朦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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