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6692号
原告: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江西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350737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1697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7674。
被告: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42453G。
法定代表人:陶绪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号为6433132181820190000135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保森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