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02民初3104号
原告:曾海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炼妹,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04年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被告: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42453G。
法定代表人:陶绪鹏,总经理。
原告曾海源与被告曾炼妹、***、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曾海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海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