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752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一号B2栋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4245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