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752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一号B2栋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4245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