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惠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惠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1586270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惠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236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23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