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财保7号
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30Y。
法定代表人:陶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渊,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莉健,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5420320X4。
法定代表人:范冰冰。
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受理,案号为【2021】洪仲字第0061号。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1,939,135.9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2月7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31,939,135.94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534Z0121Q000027Y)。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1,939,135.9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余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