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异25号
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014501340W。
法定代表人:郭杰忠。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蒋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30Y。
法定代表人:陶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蒋巷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5420320X4。
法定代表人:范冰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名下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账号79×××19中的91.1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名下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账号79×××19进行了冻结,但该账号中涉及的91.1万元为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国家贫困助学专项资金,该款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收入,因此,请求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答辩称对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依据(2021)赣01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的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账号79×××19的存款31939135.94元进行了额度冻结。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向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招商银行南昌西湖支行79×××19账户转账人民币91.1万元整。
本院认为,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名下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账号79×××19中的91.1万元提出异议,认为该笔款项为国家贫困助学专项资金,不属于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收入,要求将此笔款项退回江西省教育厅账户,实质上属案外人基于实体上的所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能否阻却本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显示,招商银行南昌铜锣湾支行账号79×××19开户名系被执行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即金融机构等级的账户名称为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江西省教育厅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人民陪审员  熊绍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