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4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龙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光辉,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姜 文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