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中路**红建华府附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在限额55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具体房产范围包括红建华府附楼、红建小区商住楼、红建大厦、红建·滨水铭城等,详细房产信息见附件。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房产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具体房产信息为: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望城大道**湘峰广场**栋,建筑面积分别为63.10平方米、50.41平方米、58.40平方米、55.96平方米、63.10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71××46号、71××53号、71××51号、71××52号。
经查明,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在另案中先行查封,查封文号为(2016)湘0112执保239号、(2018)湘0112财保9号,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房产,具体信息为::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望城大道**湘峰广场**栋建筑面积分别为63.10平方米、50.41平方米、58.40平方米、55.96平方米、63.10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71××46号、71××53号、71××51号、71××52号,查封期限为3年;
二、在550万元的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具体房产信息见本裁定附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新祥
审判员殷兵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