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

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502民初455号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骏,被告顺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文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关于2018年8月17日民德公司向顺天公司提供的“彩虹盖板玻璃智能化工厂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结算汇总表”,从顺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湘泉在此表上书写的“此表为粗算,待甲方对质量和面积验收合格后,双方再最终确认此施工面积”可知,顺天公司并不认可民德公司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同时根据民德公司提供的有王飞云签名工作联系单,王飞云代表顺天公司与民德公司联系工程施工相关事宜,但该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顺天公司授权王飞云与民德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民德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能够证明顺天公司授权王飞云代理结算工程价款事宜的相关证据,故王飞云无权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彭志龙亦无权对于变更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签证。因此,对于原告提出双方已进行结算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存在较大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释明,双方均不同意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申请鉴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无法确定,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0687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6月15日,顺天公司(甲方)与民德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彩虹(邵阳)G7.5盖板玻璃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防火涂料工程,双方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进行了具体约定。并约定:一、综合单价:详见附表。工程造价暂定为:肆拾捌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大写),小写:485714元。结算造价以本保价+经甲方核定的签证为准(面积按最新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结算方式:乙方根据节点完成的形象进度办理,由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收方验收单中注明节点完成工程量的施工部位;甲方项目质安员对所完成工作部位质量进行评定;项目材料部对施工队伍核定节点所耗的材料。在办理完《分包合同履约预结单》后,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编制节点预结算书,与验收单、综合考评表一期递交甲方预算员审核,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结果,再送交公司结算中心终审。乙方在工程完工且通过检测合格30天内附齐所有相关结算资料提交结算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30天内对本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审核结果。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与甲方积极协商,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甲方审定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材料、设备及工人进场,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本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70%给乙方。工程结算款支付:工程结算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15天内付至95%,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质量保证期: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到期后一周内甲方将余下的5%支付到乙方账上(无息)。三、分项工程施工完毕之后,乙方必须进行自检,合格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如第二次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解除本合同对乙方按已完工合格工程的70%结算,并限期办理有关退场手续。四、甲方指派彭志龙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质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变更签证和其他事宜,但无权对于变更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签证。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该合同顺天公司落款处,由委托代理人胡湘泉签字并加盖顺天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民德公司进场施工,除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外,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8年8月17日,民德公司向顺天公司提供一份《彩虹盖板玻璃智能化工厂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结算汇总表》,内容包括合同防火涂料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合同单价、金额等,计算工程总价款为620687元。顺天公司项目经理胡湘泉在该表上签字并注明“此表为粗算,待甲方对质量和面积验收合格后,双方再最终确认此施工面积”。顺天公司王飞云在该表上签字并注明“2、3#建筑边柱消防涂料未做,大约面积为60-70㎡,如果验收通过,结算时减去60-70㎡,验收未通过乙方必须补做,达到验收通过合格”。彭志龙签字注明“同意”。后民德公司将该工程移交给顺天公司并已投入使用。截至2020年7月1日,顺天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4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工程款。 判决理由与结果
驳回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9元,由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莉
法官助理朱晓莉 书记员王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