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

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4374号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法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5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77.5元,合计10535元,由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