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恢1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80897217P。
法定代表人:**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区南区二楼(人民南路州银监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D41C4D。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188号长沙百联东方商厦280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9400579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航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