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8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奕,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奕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奕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6元,减半收取5848元,由张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