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

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财保4号 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D41C4D。 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区南区二楼(人民南路州银监局对面)。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80897217P。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 法定代理人:樊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68475元。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以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湘西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室商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68,475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湘西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室商品房,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