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

熊其洲与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0民初1626号
原告:熊其洲,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永国,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2号12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984C。
法定代表人:何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其洲与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其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永国、被告庆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到庭参加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其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4×180元×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600元(9×180元×3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256元(4×681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1326元(9×6814)、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55天×8元/天)、护理费6000元(50天×120元/天)、医疗费11597.6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熊其洲于2018年8月到被告庆东公司从事消防安装工作。2019年7月19日,熊其洲在工作中摔伤。后被送医治疗,住院55天。熊其洲住院花费医疗费19463.63元,其中熊其洲支付10963.63元,庆东公司支付8500元。2019年8月5日,庆东公司提交工伤认定,后熊其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1月14日,熊其洲给庆东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
被告庆东公司辩称,熊其洲因公受伤、工伤等级认定和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该工程已向丰都县社保局投保了工伤保险,熊其洲的受伤在保险范围内,因此其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3个月,工资标准为180元/天,每月应按21.75天计算。护理费6000元无意见,医疗费庆东公司支付了8500元。另原告受伤时年满59周岁,其就业补助金应为其主张金额的10%。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熊其洲在庆东公司从事组装消防管道工作。2019年7月19日,熊其洲在工作中摔伤。同日其被告送医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额叶脑挫裂伤;3.左侧顶部、枕部头皮裂伤;4.枕骨骨折。实际住院5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0097.63元,其中庆东公司支付了8500元。
2019年9月29日,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丰人社伤险认字[2019]2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庆东公司为用人(工)单位,熊其洲的受伤为工伤。
2019年11月6日,丰都县社会保险局对熊其洲因公受伤的医疗费资料出具了回执单。
2019年12月30日,丰都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丰都劳初鉴字[2019]18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熊其洲的受伤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0年1月14日,熊其洲向庆东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载明熊其洲因公受伤,申请与庆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14日,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熊其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另查明,1.庆东公司为熊其洲受伤所在建设项目参保有工伤保险,保险时间为1460天,保险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2.熊其洲的工资为180元/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交易明细对账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回执单、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参保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熊其洲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伤残玖级,且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故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庆东公司为建设项目参保了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熊其洲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熊其洲主张的其余费用,本院确认如下:
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元。熊其洲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顶部、枕部头皮裂伤和枕骨骨折,其应享受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双方未举证证明熊其洲的具体工作时间,本院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其相应待遇。故其停工留薪期待遇为11745元(180元/天×21.75天×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熊其洲于2020年1月4日向庆东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故其月平均工资应按6814元/月计算。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熊其洲已年满59周岁,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应按全额的10%计算。另熊其洲被鉴定为伤残玖级,应计算9个月的补助金。故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132.6元(6814元/月×9×10%)。
护理费6000元。熊其洲伤后实际住院55天,且庆东公司对护理费及其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费用共计23877.6元,应由庆东公司支付给熊其洲。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熊其洲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877.6元。
二、驳回原告熊其洲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国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亚敏
书 记 员 何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