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

**与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98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