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美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苏0321执保1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债务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