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与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美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5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原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街道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200米。
负责人:卢兴,该单位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美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彭城路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朱正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3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