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1财保12号

申请人: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91643393K,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达布西力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61353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大柴旦绿色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