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47号
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74882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寻,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宁市城**。
被告: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61353G,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海泰恒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