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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5层10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蜀信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南干道旅游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宗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蜀信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向申请人给付案件款12252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652元。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人给付了85万元,尚余375206元和执行费14652元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自2021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互助支行、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有开户账号,但余额极少,不足以本案的执行,已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2、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宗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通过互助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在互助县威远镇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对申请人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85万元,尚未履行金额389858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李永兴
审判员李永兴
审判员马秀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