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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财保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长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5层10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61353G。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宏,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青海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强燕
书记员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