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支 付 令
(2017)黑8107民督176号
申请人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志,男,汉族。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职务:场长
申请人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给付金光管理区绿色水稻产业项目三队、四队、五队圆涵工程款691780.00元,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691780.00元,并承担申请费3573.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