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13112285X0,住所地方正县林业局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姜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頔,系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玉波
审 判 员  王今华
人民陪审员  许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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