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7529民初313号
原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业局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姜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省***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高楞。
法定代表人:辛文家,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业局(以下简称***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天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被告***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楠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天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被告***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局立即给付康馨路及福鑫路签证工程款80万元;2.判令***业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末天林公司承包***业局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小区道路建设项目康馨路、福鑫路两条路面工程,工程签证款为1192854.22元。2014年6月天林公司开始铺设路面工程,2014年10月末工程完工后,***业局支付天林公司康馨路、福鑫路签证工程款392854.22元,尾款80万签证工程款至今未给付,经天林公司多次索要,***业局以暂时没钱为由不予给付。
***业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法院判决后马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业局承认天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天林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业局认可尚欠天林公司工程款80万元未付,故天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黑龙江省***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