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25民初6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生态环境局退休职工,住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与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保全费27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