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25民初6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生态环境局退休职工,住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与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保全费27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