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油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02民初1513号
原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路与东平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1793818J。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春祥,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骏马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大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91029568。
负责人:白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锋,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油谷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油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春祥,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凯、袁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油谷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与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锁卖场进行整修,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17年12月12日,被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七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享受的工程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187069.72元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069.72元及利息(以187069.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辩称,1、本案应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主张利息不成立。3、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一、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资金(或者是合同未付款项)转让申请》七份,内容分别为: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二标段(遂平、确山)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3)和《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一标段(西平、上蔡)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6)所涉及保证金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20000元(贰万元整)。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TD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贰标段遂西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0743)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36481.20元(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整)。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四季度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二标段西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362)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50271.83元(伍万零贰佰柒拾壹元捌角叁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TD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一标段遂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0745)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21704.85元(贰万壹仟柒佰零肆元捌角伍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一标段(西平、上蔡)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6)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11524.53元。(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二标段(遂平、确山)(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3)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11054.99元。(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年四季度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一标段遂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358)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36032.32元(叁万陆仟零叁拾贰元叁角贰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七份转让申请书的转让方一栏中显示加盖有“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李庆利署名,受让方一栏中显示加盖有“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张海燕署名,同时下方还显示加盖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网络部”印章及袁亚锋署名。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是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因结算质保金的时候,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发生大的变动,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也是经过被告认可的。本案诉争工程的90%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案起诉的款项均为保证金及质保金,其中保证金为20000元,质保金167069.72元,以上共计187069.72元。被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质证称:“对七份转让申请书中加盖的被告公司的盖章没有异议,但转让方与债务接收方加盖的公章及签字真实性无法辨认。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和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异议”。后因被告移动驻马店分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另查明,1、庭审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保证金收据一份及工程质保到期确认单六份,原告用以证明本案涉及全部工程款均已到质保期,经被告验收均无遗留问题。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质证称:“对保证金收据没有异议;对六份工程质保到期确认单加盖的被告公司的盖章及签字没有异议,对其他两个公司的盖章及签字有异议”。2、2020年10月30日,案外人朱世林以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豫1702民初14118号,请求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向朱世林支付欠款187069.72元。诉讼中,朱世林撤回了起诉。庭审中,原告称“朱世林经常承包工程,与原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合作关系,朱世林也是本案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因本案诉争的工程款中有朱世林的权益,所以朱世林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公司追要工程款”。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则称,朱世林起诉不能代表原告主张权利,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七份资金转让申请的内容显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享有的几笔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泰油谷公司,且三方均在转让申请中加盖印章并签字,故该资金转让申请实际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及泰油谷公司三方之间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因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分别在七份转让申请中加盖有印章并签名,应视为被告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是知情的,原告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告泰油谷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的债权请求权。现泰油谷公司以原告的名义请求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支付下欠保证金及质保金共计187069.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抗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虽然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在七份转让申请中签字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但该转让申请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泰油谷公司可随时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理,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也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请求数额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款项187069.72元及利息(以18706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