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四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臧青春,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乐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永刚,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审被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路与东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春青,原审被告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强,原审被告赵永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