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油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执4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申国付,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赵刚,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路与**平路交叉口**角。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国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重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国付、***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