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71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光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西康路西侧,科技孵化园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胡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光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光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2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