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1657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554176040A。
负责人:刘惠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073815788G。
负责人:王伯铭,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41084。
法定代表人:胡永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卢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2元,减半收取计13961元,由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负担,退回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1396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少娟
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
人民陪审员  平吉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