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522号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西康路西侧、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胡永东。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加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 倩
书 记 员 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