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罗县园洲镇***水泥预制件经营部、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779号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泥预制件经营部,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新村村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4WPF6T6M。
经营者:江喜松,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杰,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35号中顺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93842。
法定代表人:林群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泥预制件经营部诉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泥预制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泥预制件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胡  海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