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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飞、杨利民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4232号
原告:周元飞,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阳,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利民,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3楼3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057X。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鸿,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龙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30147639069。
法定代表人:周宏亮,沙溪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毅,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35号中顺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93842。
法定代表人:林群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军,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李兆友,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周元飞与被告杨利民、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兆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希望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元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计4,290元,由原告周元飞负担。
审判员 杨  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晨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