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月湖区人,个体,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代理人龚卫东,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35号中顺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93842。
法定代表人林群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道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铅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东鹅湖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4014781135A。
法定代表人饶风景,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沈军、汪佳兴,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1元,减半收取计7,0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