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审核: 承办法官: 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庭:寮步法庭 拟稿人: 校对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财保1120号 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厚龙路22号103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35号中顺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1183.36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1183.3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5.9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东莞市谢岗高飞装卸搬运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