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18日向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东莞仲裁委员会(2023)东仲案字第751号裁决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99.46元及提取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