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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18日向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东莞仲裁委员会(2023)东仲案字第751号裁决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99.46元及提取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