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济南市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640号
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以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隋保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