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曾用名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3038号之一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曾用名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挺进西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重汽翡翠外滩****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