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1087号
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9282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8元,由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