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1085号
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928251。
法定代表人:陆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特别授权代理),系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元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被告中建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9.449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外人工费21485.8元(依据:合同外用工现场签证合计74.5天,合同附件11的人工价格为288.4元/天,74.5天*288.4元/天=21485.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1.582458万元(暂计,最终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2019年12月LPR年利率为4.15%,月利率为0.35833%,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2条“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付清佘款”约定,工程2018年12月完工交付,因是固定价款合同,被告应在2019年1月内付清余款。延付利息自2019年2月始至2019年12月,共11个月,利息=(工程欠款39.4495+合同外签证款2.14858)*11个月*0.34833%=1.582458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原告分包了被告的“济南首创奥莱项目零星剔凿工程”,工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世纪大道与唐冶东路交叉西北侧。分包工程于2018年9月初开工、12月上旬完工。之后,原、被告共同对分包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将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在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补签的《济南首创奥莱项目工程施工零星剔凿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和合同附件11中予以确认。合同第四条为“合同价款与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大写)伍拾玖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1条为“单价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附件11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现场收方”,人工费含税价为288.4元,合同总价款为594495元。另外,原告在合同外签证的人工为74.5个工作日,折合工钱2.14858万元。工程验交付后,被告只在去年12月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就再没有付款了,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二局答辩称,1、东元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我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的工程款,后面没有支付是因为记录单中有一部分签字不全,记录单不应作为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依据,在项目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我公司不承担责任;2、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不是主观故意。造成付款比例偏低的原因,一是因公司与业主济南首钜公司未就材料、停工补偿等达成协议,二是我项目商务部多次通知原告办理竣工结算,对方未予配合;3、公司商务部提供的预结核算额为540128.4元,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数字有出入,我司认为应以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的的最终结算数为准。
东元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的《分包合同》一份,证明合同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总价款为594495元;2、合同外签证工作记录单62页,证明该签字在现场签字(不包含在合同内),用工共计74天半。
中建二局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的《分包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复印件一份;2、结算样本一份;3、竣工验收报告一份;4、截图3份。
经本院审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中建二局作为甲方(承包人)与东元公司作为乙方(专业分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CSCEC2B-BJ-JNATLS-ZYFB-2018009的《济南首创奥莱项目工程施工零星剔凿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94495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保修期两年,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18日通过质检站验收。中建二局已支付给东元公司工程款20万元。根据合同附件1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涉案工程的零星用工含税综合单价为288.4元/日。根据合同外签证记录单,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日期在2018年9月。中建二局亦认可涉案工程合同系补签的,对于合同外签证上的人员签字,中建二局认可是其公司的员工。
本案有争议的事实,经审理认定如下:
涉案工程的欠款数额及工程量。
东元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为594495元,因中建二局已支付给东元公司工程款20万元,故尚有工程款394495元未支付,同时提供合同外签证记录单拟证实涉案工程除合同外尚有74.5个工作日的实际工程量。中建二局称,涉案工程款应以公司商务部提供的预结核算额为540128.4元为准。对于合同外工作签证记录单,因部分签证部门经理签字不全且没有进行结算,因此拒绝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11.1的约定,“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东元公司提供的合同外签证记录单虽然部分签证部门经理签字不齐全,但中建二局认可部分签证中已在其中签字的人员系其单位职工。故,对于合同外签证的工程量本院予以认定,因涉案工程的零星用工含税综合单价为288.4元/日,共计74个工日。故该涉案工程总的价款为615836.6元(合同约定价格594495元+合同外工程签证74天×288.4元/天=21341.6元),因涉案工程的保修期未到,故总工程款中应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即30791.83元(615836.6×5%)。
二、涉案工程的付款期限及是否先进行结算后支付工程款。
东元公司称,工程已于2018年12月完工交付,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2条“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约定,中建二局应在2019年1月内付清余款。中建二局称,东元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结算申请并提交需要的结算资料后中建二局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18日通过质检站验收,具体涉案的零星剔凿项目的交付时间,东元公司陈述是在2018年12月份,中建二局对此没有予以说明,本院采纳东元公司的陈述,双方对于是否申请结算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涉案工程已完工,且东元公司对该案已起诉至法院,故中建二局应该给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中建二局应在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故应在2019年2月付清工程款。
三、涉案工程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东元公司要求从自2019年2月开始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东元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签订的《济南首创奥莱项目工程施工零星剔凿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建二局应当支付东元公司工程款、合同外人工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044.77元(合同内工程款594495元+合同外工程款21341.6元-已支付200000元-质保金30791.83元);
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85044.7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9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538元,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笃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