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4执3151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72042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104执31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刘舒懋
书 记 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