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04民初3321号
原告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元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本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元公司与大公一分公司签订《加固工程合同书》后,东元公司进行了施工,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6#楼商业裙房柱基础沉降微型桩置换加固工程后续工程款付款说明》,对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大公一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显系违约,现东元公司要求大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大公一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故东元公司该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东元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由于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及标准,而大公一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给东元公司造成损失,故东元公司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利息合法有据,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主张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1日,大公一分公司(甲方)与东元公司(乙方)签订《加固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6#楼商业裙房柱基础沉降微型桩托换加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开挖、微型桩施工、植筋、微型桩桩头混凝土浇筑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包干造价6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进场施工前,甲方付2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作施工前准备;乙方进场施工7日内甲方付20万元。成孔完毕时甲方再付25万元;微型桩灌浆完毕时甲方再付1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后付清剩余工程款。苏晓作为大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中签名。 2018年7月20日,大公一分公司(甲方)与东元公司(乙方)签订《6#楼商业裙房柱基础沉降微型桩置换加固工程后续工程款付款说明》,约定:一期工程造价29万元整;已付工程款12万元整;余款拾7万元整。经双方协商2018年7月27日付10万元整;一期工程乙方完工后7日内付7万元整。苏晓在该付款说明中“甲方”处签名。 在审理过程中,东元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并诉称聊天记录是东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仕军与大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晓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19年1月31日,我:兄弟,怎么样啦?苏晓:已经确定了,在2月里保证能让你拿到剩余的钱。这次你可以放心。肯定能给了。我:年前行不行?苏晓:我能肯定得给你保证,在正月里给你清;2019年4月22日,我:你先给我付了吧。我现在急需用钱。苏晓:我知道。你明天来找我吧;2019年11月18日,我:今天能付吗?苏晓:周三周四,周三给我打电话就可以了;2019年11月21日,我:十七万全付清吧,竣工验收一年多了。苏晓:是的,是的。东元公司欲以此证实多次主张剩余工程款,苏晓也多次表示已经具备付款条件,但始终未能支付,且2019年11月21日聊天中双方均认可竣工验收一年多了。 东元公司陈述,虽然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60万元,但在施工过程中,东元公司完成一期工程后,经过双方测量,不需要进行二期工程加固,因此双方确定一期工程款共29万元,2018年7月31日一期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
一、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万元; 二、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5元,减半收取2042.5元,由济南大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子萍
法官助理 代晨晨 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