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5民初342号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普利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3188693T。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通运商贸城)**div>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