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5025号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普利商务中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318869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3元,减半收取7526.5元,由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