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3678号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