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1807号

申请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3188693T。

法定代表人:吴经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23965F。

法定代表人:李晖,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6960.7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6960.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梦醒